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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北京市交通委:违法逃交高速费或一年内无法通行收费公路

  • 珍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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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2/16 14:31:35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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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市交通委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文件精神,建立失信惩戒的联合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交通委员会牵头起草《关于对违法逃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对采用伪造通行费票据、通行卡和各种证件等弄虚作假手段逃交、少交交通通行费等失信行为做出界定,并明确了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拒绝通行收费公路、限制失信主体享受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收费公路通行费优惠、加强“绿色货运企业”资格准入和退出管理、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供调整保险费率时审慎性参考等。

同时,《备忘录》明确失信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具体细则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和失信行为认定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逃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的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具体包括: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车辆和车辆所有人、驾驶人。

(二)失信行为认定

违法逃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的相关主体存在以下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主体名单(简称“黑名单”),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等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

2.采用伪造通行费票据、通行卡和各种证件等弄虚作假手段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3.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4.倒换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器(ETC标签)、通行卡,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3次(含)以上的;

5.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运输车辆,装载的鲜活农产品未达到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或者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3次(含)以上的;

6.道路运输企业发生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行为车辆比例超过所属车辆总量10%的,或者同一车辆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累计达到3次的。

失信行为界定周期为一自然年。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相关部门、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ETC发行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拒绝通行收费公路

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可以采取措施拒绝失信主体通行收费公路。

2.限制失信主体享受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收费公路通行费优惠

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ETC发行单位限制失信主体享受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收费公路通行费优惠。

3.加强“绿色货运企业”资格准入和退出管理

对失信主体不予认定“绿色货运企业”资格,不享受“绿色货运”优惠政策;已认定“绿色货运企业”的,取消其“绿色货运企业”资格。

4.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

对失信主体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5.限制失信主体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在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收费公路通行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主体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6.将失信信息作为评价纳税信用级别的重要参考

在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7.供调整保险费率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主体的失信记录作为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的参考。

8.供提高贷款利率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主体的失信记录作为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的参考。

9.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主体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失信主体融资授信的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10.向社会公布

失信主体信息通过交通运输部、市交通委政府网站,“信用中国(北京)”、“信用交通(北京)”等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11.获得荣誉限制

限制失信主体参加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评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已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等表彰奖励。

三、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定期将逃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失信主体信息发市交通委,市交通委汇总后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有关部门提供失信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市交通委门户网站、“信用交通(北京)”网站、“信用中国(北京)”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反馈至市经信局和市交通委。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市交通委对联合惩戒名单进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相关主体从名单自动移除,不再对其采取惩戒措施,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市交通委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联合惩戒名单公示期间再次出现本备忘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累加计算,并限制其通过参加相关培训或者公益服务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有关部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核实并反馈。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

五、修复机制

列入“黑名单”的联合惩戒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可以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移出“黑名单”,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六、其它事宜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提高我市交通运输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自2019年2月15日至3月1日,《备忘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研提意见建议,并于3月1日21:00前反馈至电子邮箱(jtwfzc@bjjt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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