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未如实报告且故意隐瞒武汉抵并亲属及接触史、发热史等情况,致其本人及多名亲属被紧急隔离,太原市杏花岭区102户居民、太原市尖草坪区15户居民被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太原市中心医院17名医护人员被采取单间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其中,被告人冯某某等5人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二人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姚某某、冯某某均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经二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评估调查,符合监管考验条件,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