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
且收取场地费
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
一审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提供场地供他人开设赌场的涉案人
被认定为同犯
也被追刑责
涉案人胡某,男,今年40岁,沙洋人,高中文化。
2018年9月17日,胡某在沙洋警方的一次行动中被抓获,他的另一同伙于当月底在荆门城区落网。两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追刑责,警方查明案情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有人找到胡某,提出要在胡某沙洋的家中开设“炸金花”赌场,每开一次赌场付给胡某1000元场地费。胡某答应后参与其中,为赌场提供场地。对方多人合伙开设赌场,除了征用胡某家中做场地外,还安排人员放哨、赌场内服务等,这些人从中抽头渔利(烟钱、水钱、饭钱等)。该赌场开设1个月左右,抽头获利至少30万元,其中胡某从中获利1.5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人员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胡某等人主观上均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系共同犯罪。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也可从轻处罚。胡某等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有司法部门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对胡某等人适用缓刑不致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其他涉案人也受到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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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秦文 通讯员/田峰
主编/张义 编辑/聂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