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孔某银为首的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孔某银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8日,被告人孔某银在沙洋县注册成立房屋拆迁公司,孔某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银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承接了沙洋县“荆河南路”拆迁项目后,为攫取高额利润,孔某银指使刘某荣、刘某利等人采取威逼、纠缠、持续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对拆迁户施压,拆迁户惧怕其威名被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搬迁。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荆门市沙洋县及周边区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生活秩序。
经查,2012年8月以来,以被告人孔某银为首要分子,以刘某荣、刘某利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公司化运作方式,实施“软暴力”拆迁,共承揽拆迁工程项目60余个,非法获利5987万余元。
9月15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孔某银等16人四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相关非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对作案工具2辆普通小型客车予以没收,全部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孔某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对全案驳回上述,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