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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孩子早教中心摔伤谁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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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28 14: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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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两岁多的女童从早教中心的彩虹桥上摔落受伤,这个责任谁来负?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早教中心担七成责任,理由是早教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课程所需的设施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也没有安排专门人员在一旁指导协助。

  事件回放:两岁女童早教时摔伤

  当事女童事发时两岁多,荆门人。

  2019年3月16日,女童的母亲在城区一早教中心办理了不限次数年卡。2019年10月3日,女童的奶奶陪其在早教中心上早教课,岂料孩子从该中心彩虹桥上摔落受伤。

  事发后,女童被送往市一医住院治疗29天,个人支付医疗费8400余元。2020年2月7日,经司法鉴定,女童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续医疗费用为5000元或据实赔付,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2020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01元/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为42677元/年,我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经审核,女童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8400余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7.5万余元(37601元/年×20年×10%)、护理费1万余元(42677元/年÷365日×9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50元/日×29日)、营养费4500元(50元/日×90日)、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10.9万余元。

  法院判决:早教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七成

  为女童受伤赔偿一事,双方对簿公堂。前不久,东宝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

  此案的争议焦点为早教中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女童方主张的损失应如何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早教中心出具的《课程销售协议》明确该中心为女童及其家长提供教授幼儿与家长互动的课程,内容具有传授技能的性质,负责提供培训工作的人员亦要求具备相应资格,授课形式带有培训特征,因此,早教中心属于教育机构应承担教育机构的责任。

  女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早教机构学习时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此案中,早教中心制订的锻炼幼儿胆量的课程不合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课程所需的设施没有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幼儿在进行该课程训练时,没有专门人员在一旁指导协助,在早教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责任的70%,即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万余元。女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早教课程中,女童的监护人全程陪同,在女童进行彩虹桥行走直至从彩虹桥摔落,女童监护人没有相应的保护行为,其疏于防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30%的责任。

  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早教中心赔偿女童经济损失7.6万余元;驳回女童方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秦文 通讯员 邓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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