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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判了!荆门一男子持刀行凶,致人身亡!父母帮他逃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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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12 9:45:11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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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伙同他人持刀行凶,

导致对方一死一伤,

而父母不去正确面对,

反而帮助儿子逃匿。


近日,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家三口

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罪或窝藏罪领刑。





事件回放:儿子涉命案,父母帮助逃匿



涉案人为张某(男,今年51岁,小学文化)、胡某(女,今年48岁,初中文化),二人为夫妻,张某某(今年28岁),系张某、胡某之子,三人均为钟祥人。


2011年的一天,张某某受邀助阵一起纠纷的交涉。因对方一人欠2万元未还,双方带人在钟祥一宾馆院内见面。交涉中, 双方起了冲突,并动了手,张某某等人持刀行凶,导致对方两人受伤,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身亡(殁年39岁)。


事发后,6名涉案人先后落网被判刑,最高被判15年,最低被判3年,而张某某在逃。


在张某某的逃亡之路上,他的父母扮演着窝藏者的角色。张某在明知儿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致人身亡的情况下,将儿子隐匿在钟祥老家附近的废弃房子里,并提供食物。后来,张某送儿子到襄阳宜城一理发店学艺,并继续资助儿子潜逃期间的开支。2016年下半年,张某某化名到襄阳一理发店上班。张某携妻子到襄阳经营物流生意,并告知妻子隐匿儿子之事。妻子与儿子见面后,在明知儿子实施犯罪潜逃的情况下,决定与丈夫共同帮助儿子隐匿,并资助儿子的开支。此后,张某夫妻帮助儿子举办婚礼(未领结婚证),并共同租住于襄阳城区一民房。


2019年9月14日,钟祥民警现身张某夫妇所在的襄阳一物流店,将其儿子张某某带走。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而他的父母涉嫌窝藏罪。




一审判决:一家三口构成犯罪领刑



2020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夫妻涉嫌窝藏罪及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法院认为,张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身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某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了致被害人身亡的砍击行为,系主犯。张某、胡某明知儿子故意伤害致人身亡,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替儿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双方交涉时,对方率先动手,对矛盾的引发和扩大具有一定责任,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以对张某某酌定从轻处罚。




张某、胡某在共同窝藏儿子的过程中均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均系主犯,其中胡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可以对胡某酌定从轻处罚。张某、胡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人当庭认罪,且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张某、胡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且考虑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张某、胡某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对两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两人适用缓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某、胡某犯窝藏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1年6个月(缓刑2年)。


 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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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晚报记者/秦文 通讯员/李胡兵

主编/张义编辑/聂传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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