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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须备案

  • 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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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0/27 14:09:29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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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日前给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发出一封信,提醒经营者到所在地县级运管部门备案,否则将给予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迅猛,成为社会公众商务活动、公务活动、旅游休闲等个性化出行的重要交通服务方式。根据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据统计,目前我市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经营范围包含“汽车租赁”的企业有千余家,其中荆门中心城区513家。运管部门通过走访发现,荆门中心城区实际营运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有6家。

  据了解,目前,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多为非营运车辆,按照要求,备案时,经营者须将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从非营运车辆变更为租赁,这导致部分经营者没有及时备案,原因在于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记者戴永君 通讯员邵亚洲)

  小微型客车租赁如何经营才算规范

  对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办法》有很多规范性要求:除备案要求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承租人应当持其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戴永君 邵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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