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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欠薪跑路遭追逃 定罪判刑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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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10/9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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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生于江苏省,租住于我市东宝城区。2013年6月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011年3月和5月,张某分别以劳务分包人的身份与荆门市一工程承包人赵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建部分工程。分包劳务内容为包工不包料,在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图纸会审记录变更项目内进行土建工程,包括泥工、钢筋工、模板工、水电安装工等。两份合同的总承包款为400余万元。

 签订合同后,张某将木工工程、内外墙粉刷工程、瓦工、泥工工程等交给若干工人施工。2012年4月,张某所分包的工程陆续完工,工程承包人赵某依照合同规定,分别以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将总承包款400余万元支付给张某。随后,张某为工人发放部分工资。从2012年5月开始,张某以打电话不接、推脱、无钱支付等理由拒不支付17名工人工资,共计33.9万元。张某还以工程量增加导致施工人员劳务费增加为由,要求赵某追加支付81万元劳务工资。截止2012年7月4日,赵某实际支付张某工程款500余万元。

 2012年12月底,张某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离开荆门市回到其江苏的老家,并且更换了手机号码。同年12月,因张某逃匿,荆门市劳动部门对其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在报刊上公告送达,张某仍然置之不理。2013年6月1日,张某在江苏省被抓获归案。

 张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对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违法用工且不付报酬,被抓

 张某在承接上述项目工程后,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杨某等多名工人负责组织他人施工,杨某等人及其组织施工的工人均为张某提供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工人而言,不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按照约定履行了劳动义务却没有获得劳动报酬,其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害。

 法院认为,张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欠薪要及时投诉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举报投诉科负责人说,市民在务工选择用工单位时,要详细了解对方情况,在务工时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遇到欠薪的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据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介绍,2013年年底市直共接待投诉313起,其中工资投诉274起,涉及3150人(含建筑领域工资投诉190起,涉及2358人)。

 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调查等方式发现欠薪等违法问题后将进行立案查处。市民遇到上述问题后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书面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立案,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特殊情况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责令涉案单位改正。如涉案单位按期改正,则结案;未按期改正的,对涉案单位进行处罚,告知其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涉案单位主动履行,则结案,若拒不履行,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维权投诉电话:

 荆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2376376

 东宝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2348401

 掇刀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2442100

 漳河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658017

 京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7225365

 沙洋县劳动保障监察局 8568027

 钟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428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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