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金象业主
住址:荆门市金象广场二期
被申请人:荆门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军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
界定荆门市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违法建设不属实故不予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据荆门市规划局界定的金象广场二期“
现商业裙楼屋顶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未申报规划审批,属违法建设”的结论,依法拆除违法建设。
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13日也就是在荆门日报11月12日头版曝光了荆门市规划局认定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修建的办公室、会议室、空调及附属设施属于违法建设后的第二天,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了一年前早已被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的违建会议室,但被荆门市规划局同样认定为违法建设的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未被依法拆除,而且被申请人在天涯论坛官方回复“关于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空调及附属设施违法建设确不属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越职权违法界定“关于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空调及附属设施违法建设确不属实”,并且未依据荆门市规划局的界定依法对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属于违法建设的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执行拆除。
一、被申请人超越职权违法认定被申请人2015年11月13日在天涯论坛回复“关于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空调及附属设施违法建设确不属实”和2015年10月16日在天涯论坛官方回复空调及附属设施“非违法建设”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违法界定。被申请人无权认定建设设施是否违法,违法建设的界定应由规划部门负责,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81号 2011年7月28日)一、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的界定由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国土、房产等内容的,国土、房产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涉及综合协调的事项由市控违办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二、被申请人拒不依据荆门市规划局对违法建设的界定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1】81号 2011年7月28日)四、责任主体(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全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跨区域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和组织对法人(单位)违法建设的查处。
荆门市规划局10月12日、11月11日和11月12日三次界定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的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拒不依据荆门市规划局的界定履行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以下是荆门市规划局的界定:
(一)尊敬的网友:
针对您发布的《请市规划局回复》网帖,经查阅金象广场二期规划资料,回复如下:
1.金象广场二期商业裙楼屋顶规划为空中花园。
2.金象广场二期商业裙楼屋顶附属设施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
荆门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0月12日
(二)尊敬的网友:
根据你的投诉,我局工作人员查询金象广场二期规划资料,回复如下:
金象广场二期四层规划为空中花园,改建的附属设施、办公室、会议室未取得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
再次感谢你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荆门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11月11日
(三)11月12日荆门日报头版《金象广场二期空中花园违建该谁管?》的报道中写到“据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介绍:‘现商业裙楼屋顶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未申报规划审批,属违法建设。’”
三、被申请人认定“关于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空调及附属设施违法建设确不属实”的依据违法。被申请人2015年10月16日在天涯论坛回复“关于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空调及附属设施违法建设确不属实”的依据是“经向该项目建设单位荆门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查和查阅相关资料获知”。被申请人在荆门中建三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调查和查阅的资料不具备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查阅应在荆门市规划局或荆门市城乡建设档案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
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申请人在荆门市规划局查阅的金象广场二期总平面图证明金象广场二期空中花园上违法建设的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原址规划为花坛,且依法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界定荆门市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花园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违法建设不属实故不予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办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附件:1.荆门市规划局界定为违法建设的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
花园的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相片
2.荆门市规划局负责人11月12日在荆门日报上界定结论
3.在荆门市规划局查阅的金象广场二期总平面图
此致
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申请人: 金象广场二期业主
2015年12 月28日
附件:1.荆门市规划局界定为违法建设的金象广场二期四楼空中
花园的空调设备及附属设施相片
2.荆门市规划局负责人11月12日在荆门日报上界定结论
3.在荆门市规划局查阅的金象广场二期总平面图